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80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史有向,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正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2085861XY。
关于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实业公司)与***、**、史有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红不锈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川07民初178号判决确认,***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江油向红不锈钢公司55%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江油向红不锈钢公司15%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史有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江油向红不锈钢公司1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江油向红不锈钢公司2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由向红不锈钢公司协助***、**、史有向、***将江油向红不锈钢公司10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史有向、***名下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份工商变更登记至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吕茂昕
审 判 员  汤 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东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