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80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史有向,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正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2085861XY。
关于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史有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有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有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