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2942号
申请人: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地址:长治市南营小区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苗文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晓红,系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镇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308.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308.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7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淑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