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终2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南营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苗文斌,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跃明
审判员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亚茹
书记员 孛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