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2291号
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