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2291号 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