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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付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内0502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供应采购事实,不存在供应采购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管辖规定,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零星材料合同》首页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通辽市,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故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合同签订地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虽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但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实体审理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其该上诉理由不能不成立。 综上所述,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