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377号
申请人: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辽112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人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保全冻结***银行存款20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天盛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 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