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1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天盛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代柱,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腾鳌镇。
本院在执行盘锦天盛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代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1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铭
执行员冯静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一男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