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273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797024。
法定代表人:谭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新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前述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203127298W。
法定代表人:冉建。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