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1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
被告重庆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宗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重庆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