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极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62号
原告: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复兴路86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极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3-1-226。
法定代表人:曹金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村集体经济增收亿元楼宇总部B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吕鹤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极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7元,由原告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