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东路与117公路交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村集体经济增收亿元楼宇总部B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2032974.6元及违约金,并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1月6日、1月7日、1月27日、2月17日、3月2日、3月23日、4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4个(均余额不足);3.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2022年3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824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5.2022年4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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