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蕲春县横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横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精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16号金鑫大厦1**14层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原告***与被告湖北精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精铭建设有限公
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