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281民初4009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现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某某市政有限公司,住赤壁市。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某某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水给原告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20857元;2.依法判决因果原因鉴定费8000元,财产损失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装修人工工资1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房屋损坏期间租房费6000元;5.本案评估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系赤壁市青泉三组安置点10栋三单元一楼、二楼的业主。***的房屋在一楼,***的房屋在二楼。***于2020年12月房屋装修完工,因***在外工作只在暑假期间偶尔回家居住。2023年2月20日,***的妹夫发现涉案房屋从二楼出现漏水,室内房顶、灯、墙面、门、柜子等不同程度渗水损坏。经查找发现***的房屋未装修,其室内墙壁距地面有70公分左右的渗水的印迹,渗水地面下面正是***所在的房屋漏水地方,由此可见,涉案房屋渗水是由于楼上的漏水导致。***委托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依据现场检查结果认定***房屋渗水原因分析如下:鉴定房屋渗水是由于排水管1出口高度低于与室外弯头处约6.5cm,管道长度约40cm的管道处有大量固体油渍堵塞,从而导致鉴定房屋二层厨房排水管反水,室内产生积水,进而渗漏至一层厅1天花板及墙体、房3天花板、房1墙体。故鉴定房屋发生渗水与建设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引发相邻纠纷。并且涉案房屋因泡水室内装修基本损坏,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房屋渗水损坏无法居住在外租房,被告应承担原告房屋损坏期间所造成的租房损失费用。综上,依照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被告***在房屋出现渗水后,没有做到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某公司在对道路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房屋的下水管道淤堵,是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在赤壁市**组**栋**单元**楼的房屋一直没有装修入住,没有安装水电,还是毛坯房,没必要经常去查看,房屋渗水是因为底下的排水管堵塞造成的,与***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施工的范围对案涉现场的排水管道无改造、移动、毁损等,施工过程中未移动排水管道,仅仅更换井盖。管道堵塞反水造成***家房屋财产损失与某某公司的施工无关联性,某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夫妇委托***(***的弟弟)购买了赤壁市**组**栋**单元**楼右边的房屋。2015年3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所有。2020年12月***将房屋装修完毕,每年寒暑假在该房屋中居住。2023年2月20日,原告的妹夫发现房屋渗水并通知原告,原告查找到水是从二楼房屋的下水管道冒出并流到二楼,因二楼未装修无人居住,水便漫到二楼各处留有5-6厘米的积水,后下渗到原告的房屋。二楼房屋为***所有,该房屋至今尚未装修,无人居住。
2021年10月份开始,某某公司对赤壁市陆水湖青泉三组安置点进行小区雨水、污水分流、道路和人行道、路灯建设,工程2022年7月份完工。施工过程中某某公司对10栋三单元的下水井更换了井盖,并且在路面铺了沥青。
2023年6月5日,***以***为被告诉至本院,但其因未提供渗水原因的证据而撤诉,并于2023年7月4日委托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对案涉房屋渗水原因分析如下:鉴定房屋渗水是由于室外排水管出口高度低于与室外弯头处约6.5cm,管道长度约40cm的管道处有大量固体油渍堵塞,从而导致鉴定房屋二层厨房排水管反水,室内产生积水,进而渗漏至一层天花板及墙体。故鉴定房屋发生渗水与建设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委托湖北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因为渗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案涉房屋装修重置价值为20857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建成了十多年,此前未发生过水管堵塞引发的渗水事件,某某公司对小区地下管网进行了改造、铺设了沥青路面后不久便发生了水管堵塞的问题,结合渗水原因的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的施工与水管堵塞引起的渗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抗辩其公司施工的范围没有移动下水管道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以被告***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的房屋尚未装修入住,对房屋渗水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房屋装修后,长期无人居住,对于渗水造成的损失扩大,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本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本院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重置价格为20857元。根据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市场重置价值是指在价值时点重新购置或建造与估价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市场重置价值是包含了人工费,原告主张的装修人工费10000元属于重复主张,且无相关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每年寒暑假在案涉房屋中居住,渗水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无法居住,原告主张一年的租房损失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了查清渗水的原因和渗水造成的损失支付了鉴定费10000元(8000元+2000元),有相关支付记录,是原告为了查明事实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30857元。原告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剩余的70%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即某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21599.9元(30857元×7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壁市某某市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159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元,按规定减半计收485.5元,由赤壁市某某市政有限公司负担223.8元,由***负担2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