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延长桑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昆山市三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344号
申请人:昆山市三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19XN。
法定代表人:姚全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798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376033W。
法定代表人:何长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昆山市三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3748.6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483748.6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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