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河县东某某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东***人民政府,住所地五河县东刘集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72800833L。
法定代表人:王昌亮,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553号智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37049200405。
法定代表人:王彬。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东***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政府)、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途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未予查明;对东***政府提交的梁文杰用来源于东***政府的资金为完成**未施工的扫尾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金额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邵荣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