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553号智诚苑1幢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049200405。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9144661XJ。
法定代表人:乔之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8483586G。
法定代表人:乔之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6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185257.77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5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6645257.77元,逾期以6645257.7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8316元,减半收取计29158,由被告***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6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向***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58元、执行费60772元。因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乔之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系统虽有开户,但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仪国际大酒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地上部分附属物已被本院关联案件(2021)皖1126执307号案件依法查封,现在依法拍卖处置中。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另对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仪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于文峰
审 判 员 马林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黄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