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谷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15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坐落于固镇县城关谷阳路东段北侧**苑1号楼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50021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固镇县城关谷阳路东段北侧**苑1号楼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5002189】;
二、限被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对上述查封房产依法处置;
三、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续查封的期限不得高于上述查封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