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403号
原告:**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令与被告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令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令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