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23民初179号
原告: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553号***1幢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049200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5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1月,直到原告将租金和房屋腾空交付原告之日止);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每年租金15万元,签订合同之日付清第一年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将房屋内的墙体及相关设施设备拆除,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
**辩称,原告诉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事实存在,房屋已交付给我,什么时间交付不记得了,就按合同签订当日计算,但实际还没开始使用,就因为装修时牵扯到消防问题没通过便停止了,合同至今未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同意。至于以后如何处理,我再与原告协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我没向原告支付过租金。至于原告诉称的我将房屋内墙体拆除的事实存在,但是经过崔巍同意的。这些设施设备都是原承租户遗留下来的,没有设施设备只有墙体。被我拆除的墙体损失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租金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租赁合同的解除已经达成合意,本院予以确认,解除的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之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延付租金,应当承担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并计算的租金和违约金包括数额和期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损失赔偿但不能证明损失数额,故本院对原告有关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3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金7.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租赁物即房屋之日止),违约金9000元;
三、驳回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