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2民初1287号
原告:辽宁华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50-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52773989R。
法定代表人:姚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0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86812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华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09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赵英姿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