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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1苏州市苏波尔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茂达装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471号
原告:苏州市苏波尔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82729271。
法定代表人:蒋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茂达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55005。
法定代表人:纪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桢,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苏波尔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波尔公司)与被告江苏茂达装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苏波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波尔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7元,由苏波尔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开荣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  许忠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