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26号
申请人:苏州市苏波尔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82729271。
法定代表人:蒋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55005。
法定代表人:戴程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苏波尔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波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波尔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苏波尔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波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2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