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26188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孔玉峰、阿拉坦巴根、高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61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05民初26188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八行至第九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8元,由被告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孔玉峰、阿拉坦巴根、高海英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孔玉峰、阿拉坦巴根、高海英共同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书记员  陈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