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6民初360号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波、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玲、韩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已于2018年5月8日变更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中公司名称又变更为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以其变更前的公司名称提起诉讼不当,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梅艳 审判员  刘变英 审判员  陈慧英
书记员  郝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