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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4民初2386号
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建安)、河南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河南华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新郑建安签订了三份《商品砼供需合同》,与被告益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与被告永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原告与上述三被告分别建立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三被告是三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互不关联,原告将三个不同的纠纷放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属被告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分别加以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玮娜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肖建设
书记员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