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辖2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静乐县利民小区。        
被告: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勤。        
原告***与被告中宏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2012年因在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静乐县山浪煤矿承包运煤修路工程(第三标段)期间,拖欠静乐县娘子神乡西会村刘奶明工程机械及材料款等共计55万元,已付29.2万元,剩余25.8万元至今未付。2021年8月4日刘奶明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请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损失。        
静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本院退休法官,不宜行使管辖权,请求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静乐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且退休时间较短,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静乐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应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王婵英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