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05民初5679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39号凯凌大厦1栋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738797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敬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宏天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1827-18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171503。
法定代表人:蒙燕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894元,由原告柳州市正安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