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特257号
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1827-18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171503。
法定代表人:蒙艳妮,执行董事。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军,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普定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宏天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单方出具的《欠款确认书》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首先,该《欠
2
款确认书》系被申请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申请人订立,为申请人单方签字、盖章,并非双方约定,且该《欠款确认书》表述不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仲裁条款中约定北海仲裁委员会和被申请人律师服务条款中的仲裁条款竞合,双方当事人均在南宁市,约定北海仲裁有违常理、显失公平。第三,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合同纠纷的主要证据,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欠款纠纷,违反《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述称,双方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宏天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宏天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该《欠款确认书》最后一段载明“因本欠款确认书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解决争议可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仲裁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认为,宏天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的仲裁条款已明确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即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宏天公司、***主张《欠款确认书》系受胁迫出具的,
3
而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看出***存在胁迫的情形,对于宏天公司、***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不属于本院在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应予以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桂芬
审判员  覃若鹏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青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