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龙光世纪**楼**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2156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05215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01149)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4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至本院。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215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