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1号
***、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宏天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查封***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凤凰路9号湖畔书院、不动产权、查封***、案外人黄莺名下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共2处不动产权,以上3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2021年1月12日查封***名下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