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执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被执行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