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羊小玲,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清真巷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羊小玲、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以及在户籍地、注册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措施,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金额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帮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