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2053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8楼。
负责人:朱举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清真巷6号。
法定代表人:苏天元。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瑞薪公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核工业中原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偿还借款3万元及2012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绵阳市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绵三路)改造提升工程(L2合同段)发包给核工业中原公司成都分公司承建。施工中,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于2010年4月、8月将(绵三路)改造提升工程L2合同段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专业分包给第三人瑞薪公路公司,该工程已于2010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尚欠第三人瑞薪公路公司工程款3000余万元。***于2012年2月20日借给第三人瑞薪公路公司人民币3万元用于巴中项目建设,并约定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今本息未付。多年来,第三人瑞薪公路公司对其所享有的对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的债权,没有通过向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主张权利,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依据瑞薪公路公司出具的收据而向核工业中原成都分公司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但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对瑞薪公路公司享有合法、到期、确定的债权,该争议事实尚处于未决状态,在未先行解决基础债权争议的情况下,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