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田洪,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柏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天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羊小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清真巷6号。

法定代表人:苏天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田洪、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苏天元、羊小玲、四川瑞薪公路工程有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三执字第619号],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中,2015年1月15日扣押了田洪所有的川B×××××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川B×××××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由申请执行人***保管,至今未处理,现该两辆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以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锁定,本院与车辆管理部门协调未果,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还对各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银行、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被有权机关逮捕,现在押。

本院认为,扣押在案的车辆现无法处置,未调查到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贺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帮银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