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民族大道1021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33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