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1民初8号
原告昭觉国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昭觉国发租赁站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觉国发租赁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昭觉国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昭觉国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阿皮拉旦
审判员 吉里依呷
审判员 蒋 学 英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