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异19、20、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李白大道南一段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3015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冉虹,女,生于1968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袁晓林,男,生于1953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晓林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申浦路桥公司)、***、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浦路桥公司、***、冉虹于2022年2月21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冉虹、申浦路桥公司、***称,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袁晓林与被执行人申浦路桥公司、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袁晓林账号(户名:袁晓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都支行,账号:6222********)支付合计270万元,其中2020年6月25日前向袁晓林支付10万元,2021年2月11日前付80万元,2021年8月11日前付90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付90万元,若***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相应的付款义务,则双方不再因本案一审判决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任何纠纷,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袁晓林有权就未付款项依据(2019)川07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的内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冉虹对(2019)川07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的履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未按该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袁晓林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本院冻结款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事项消除后,2022年2月9日,申请人袁晓林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3766588元及2021年8月11日后的利息。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川0781执恢1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浦路桥公司、冉虹、***向本院支付案款3766588元(2021年8月11日后利息另计);负担本案执行费40236.26元。同日,本院作出(2022)川0781执复13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浦路桥公司、冉虹银行存款本金3766588(2021年8月11日后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2022年1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绵检民执监(2022)2号通知书,关于冉虹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该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决定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虽然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冉虹提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但现该案并未有结果,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本院在恢复执行中,也没有发现有其他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故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2022)川0781执恢1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中止本案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性质上说,限制消费令拟采取的措施有别于一般的执行行为,应属于执行中的惩戒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后,现并未实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限制消费措施后,如被执行人不服限制消费措施,可以通过申请纠正及对决定的复议程序解决,被执行人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申浦路桥公司、***、冉虹的执行异议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东青
审判员 邓益益
审判员 邱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