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8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7日。
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冉虹,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3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冉虹的银行存款本金3766588元(2021年8月11日后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40236.26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冉虹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