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8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7日。
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3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000000元(含至2021年8月11日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17037.5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三、执行费52485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