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8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7日。
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3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07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息及案件受理费计5017037.50元。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核算品迭后(2021)川0781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已明确本金3000000元、利息766588.89元(含至2021年8月11日)。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调整冻结金额为3806825.15元(含执行费40236.26元)。其间被执行人提出三次执行异议,并复议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案外人江油华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对本院所冻结款项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1月10日提起异议之诉。经合议庭讨论中止执行,待其异议之诉结果出来后对冻结款项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7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