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异16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陈,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恒丰园2C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265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申浦路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9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江油市城区宏安中华御景1栋2单元8楼2号住宅系***与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24日离婚时分割给***的财产,应属***的个人财产,且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住宅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浦路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川0781执恢15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申浦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向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9)川0781执恢1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宏安中华御景1栋2单元8楼2号住房(监证0130489)。
案外人***于2019年7月2日对本院查封的***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宏安中华御景1栋2单元8楼2号住房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审查后,于同月11日作出(2019)川0781执异5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的执行异议。***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浦路桥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川0781执恢155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解除本案中对申浦路桥公司的全部执行措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9)川078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川0781执42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7月1日作出(2021)川0781执42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江油市城区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监证0130489、监证0130490)。案外人***遂就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2019年4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宏安中华御景1栋2单元8楼2号住房后,案外人***已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在被本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仍被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在该案的恢复执行过程中,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应不予受理。综上,***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莉
审判员 肖 兵
审判员 邓益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