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16号明湖天地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艳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江锦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张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