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348号
原告: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9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徐艳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辉,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南,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邦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董事长。
原告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春创公司)与被告邦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迅技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春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辉、林南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讯技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春创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邦讯技术公司立即支付票据金额58 570元;2、邦讯技术公司支付利息(以58 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为2220.29元);3、本案诉讼费由邦讯技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邦讯技术公司向济南春创公司采购一体化开关电源柜产品,济南春创公司按照邦讯技术公司的要求将产品供货至邦讯技术公司指定收货地点。2019年4月16日,邦讯技术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济南春创公司提供了一张票据号码为xxx商业承兑汇票,济南春创公司为收款人。济南春创公司作为该票据合法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票据无法承兑,并多次向邦讯技术公司催讨票据款,但邦讯技术公司一直拒绝承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济南春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济南春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邦讯技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济南春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采购订单6份及对应的送货单签收联,证明济南春创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邦讯技术公司已签收货物,共计货款58 570元。
证据2、对账单,证明双方对采购货物及价款进行了确认。
证据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邦讯技术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票面金融为58 57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济南春创公司作为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时被拒付。
上述证据经质证,邦讯技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且济南春创公司提供了上述证据的原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邦讯技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0日、11月22日、11月29日,济南春创公司向邦讯技术公司发送六张采购订单,并依据订单要求的内容如约向邦讯技术公司发送了订单约定的货物,邦讯技术公司并分别进行了签收;2018年1月3日,济南春创公司向邦讯技术公司发送了就上述订单的销售对账单,邦讯技术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盖章确认,并记载“截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欠款58 570元”。
邦讯技术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济南春创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xxx票记载了:出票日期:2019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10月16日,出票人邦讯技术公司,收款人济南春创公司,票据金额为58 570元,承兑人邦讯技术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能转让。
上述汇票到期日,济南春创公司提出付款时,被拒付,且上述票据的“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案诉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由出票人邦讯技术公司签发,票据记载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济南春创公司作为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后,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未能实现票据权利,其依法有权向出票人邦讯技术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邦讯技术公司作为票据出票人,负有向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故济南春创公司要求邦讯技术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邦讯技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邦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为xxx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8 5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票据金额58 570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济南春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邦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