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883号
被执行人: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旗杆村村民委员会(原村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29934239。
法定代表人:方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湾沚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