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724号
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0154367E。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旗杆村村民委员会(原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29934239。
法定代表人:方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瑞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