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733号之四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水坑王街145号。身份证号:372422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虹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9566号2号办公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TB0PC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益通达项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新路85号文化产业园N区20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QUK6D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利瑞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和谐广场2号楼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TQB3Y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路9566号2号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2384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康虹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益通达项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利瑞达有限公司、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