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贵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贵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24521号
原告重庆润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贵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润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66元,由原告重庆润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光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