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明远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1302民初673号
原告朝阳明远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92号楼1北数第5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之子),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
原告朝阳明远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远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远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系双塔区辽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停车场道闸机系统所有人,2017年2月4日晚,被告***驾驶辽N×××××号货车在该小区入口未按规定行驶,将原告所有的广告道闸机撞毁。此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广告道闸机损失13,4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当晚我们回小区,杆是立着的,前面的车过去后,杆要落下至45度角的时候我们刷卡就进去了,进到一半的时候杆就落下把我的车砸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双塔区辽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业主,原告明远科技公司系该小区出入口道闸机系统所有人,2017年2月4日晚,被告***驾驶辽N×××××号货车至小区出入口道闸门禁系统,前面有一辆车过去,横杆落至了45度角,被告驾车进入时横杆落下来砸在被告货车的车厢上,道闸门禁系统被毁坏,原告明远科技公司重新更换了新的道闸机。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物业合作合同、毁坏的道闸机照片、更换后新的道闸机照片、快递邮寄单、工程预算单及购买新道闸机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进入小区的门禁卡,对其是刷卡进入而不是撞杆的抗辩主张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合作合同、照片、快递单据、发票、等证据载卷为凭,业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明远科技公司是辽河城小区出入口道闸门禁系统的所有人,被告***驾车驶入辽河城小区入口时,前面车辆进入后横杆未完全落下就驱车进入,致使原告所有的道闸机系统毁坏,被告***未按规定行驶的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为辽河城道闸工程预算单而非决算单,故对其损失的认定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及快递单据确定为9,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朝阳明远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