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胜利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1民初75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古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304-14(滨河水城242-1层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胜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胜利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胜利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辽宁明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胜利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珊珊 书 记 员  陈 平